郭永康繼《原則》後再次呈現溝通之困難,同時亦肯定溝通與理解之必要。這次的主題涉及社會各界對死刑的看法,與《原則》相比題材更嚴肅,溝通的層面牽涉更廣。此劇以2014年台灣捷運發生的隨機殺人事件為藍本,呈現了公義的複雜性——每個人對公義都有不同的想像,對善都有不同的看法。在《辯護人》中,公義到底是客觀如陳律師所指的程序公義、「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等法律原則,還是從受害人家屬和社會大眾情感出發的「殺人填命」?編劇沒有交出一個答案,而是呈現這場悲劇中持份者各自的掙扎,以及嘗試溝通的過程,引出尊重和理解的價值。惟劇中盡是失效的溝通,難以產生互相理解的結果。
心理學家約書亞.格林在《道德部落》提出兩種思考道德的能力:理性思考與道德情感。這兩種思考方式均見於此劇,劇中角色因被各自的道德思考方式限制,無法促成有效的溝通。陳律師是理性思考的代表,他以事實為根據,以審慎的推理、客觀的思考判斷道德,保障王然得到公平的審訊,批評偏頗且一錘定音的輿論正危害法庭公正判決,因此要以「非常上訴」為王然辯護;受害者家屬及社會在此劇中則被刻畫成以道德情感主導, 以直覺、自發、快速和不能妥協的情感支持執行死刑,以「殺人填命」懲罰殺人犯,發揮遏阻犯罪的作用。陳律師咬著條文,受害人家屬和社會則被創傷情感牽動,雙方以兩種方式看待「死刑」。
這也促成陳律師四出奔走遊說各方嘗試「修復式司法」,希望加害人與受害人家屬能以對話互相理解對方的感受與難處。惟未進行修復式對話,過程已盡見失效的溝通。各人帶著自己對公義的理解各不相讓,分別在於陳律師總能冷靜、理性,以似是掌握真理的姿態發言,受害人、加害人家屬則激動得聲嘶力竭。每一場戲,陳律師總是向各方說出相似的論點——死刑只是鎮靜劑和止痛藥,只帶來短暫安撫,無助拆解罪案背後的家庭、社會脈絡,不是長遠之計。他的不辭勞苦並未得到他人的認同——在深信「後真相」當道、投身傳媒的妹夫看來,他的堅持令人廢解;在被情緒牽動、以「淋屎」來表達憤怒的遇害者母親朱麗嫦看來是邪惡;在遇害者父親陸一山看來他只是沒有切身之痛的冷酷旁觀者;在加害者父親看來一切不過在延長被社會鄙視的痛苦。最後,加害人與受害人家屬見面,各人也未見得放下自身的情緒和角度聆聽對方,苦苦的跪地哀求,換來的只是一句休想被原諒;陳律師依舊冷靜地觀看著這場強差人意的對話,不時補上己見;吳醫師激動控訴各方沒有讓他發言,換來傳媒人提示那不是讓他抒發己見的時候;回到家中,陳律師的妻子提出「不可上訴」的離婚決定,而陳律師又沒有挽留與溝通的意欲就豁然接受……情節似乎印證整齣劇並沒有溝通,只有各自表述,與《原則》風格甚為相似。
編劇以盒子比喻人,需要被打開才能了解其故事。這個比喻平實可取,亦巧妙呼應場景佈置。惟把比喻套回劇情,王然就好比稍稍打開的箱子。他出場的次數不過三、四次,大部分時默然不語,安靜地聽著陳律師向自己告解曾有殺人的念頭,似在發揮襯托主角之用。王然有留下片言隻語:想見阿母、與阿母相見後關心弟弟改名一事和質疑阿母自己可免於一死是假希望。最後,他略談自己是為兒時的承諾而殺人,就被匆匆送上刑場。他似個沒有靈魂的空殼,謎一般的存在,患有葛瑞夫茲氏病的設定沒有再被提起,觀眾因此也無法更深入理解他的心理活動。當王然寡言如此,其父母又無法解釋他的行兇動機,以單一、本能似的愛和恨看待他時,觀眾難以走進王然複雜的情感世界,又如何達至理解?奇斯洛夫斯基的《十誡之五》及《殺誡》也是死囚與辯護人的故事,電影用上大量篇幅刻畫犯人的心跡,最後讓犯人對律師說出自己的故事。如能補上這些的片段和畫面,或能令觀眾對死囚有更深的認識,自然產生同情與理解。
《辯護人》
結尾為陳律師的一人「結案陳詞」,再次複述推動「修復式司法」及捍衛公義之志,希望各方以尊重為前題下互相理解。這結尾再次給予陳律師失衡的話語權,強化其他聲音被隱藏的觀感。講題《惡之我見》中的「我」亦深化了陳律師一言堂的形象。《辯護人》強調「理解」之重要,但過多篇幅落在陳律師,令其他角色,尤其是傳媒人、吳醫師及王然的描寫薄弱。如能平衡各個角色的刻畫,相信觀眾更容易理解角色的動機、需要、信念,產生共鳴以至同理心。
作品以稠密的對白主導,燈光、音響及佈景簡約。除了開場、完場與間場的數次連綿的頌缽聲以外,沒有音樂;燈效多以柔和的黃燈曬滿台面,少數場面改以藍、綠為調,亮了以後沒有變化;相同的椅子,用於住所、對話室。若能豐富燈光、音響及佈景,相信有助推動氣氛,幫助演員投入情緒。全劇之能量似乎過度依賴演員的演繹,若能調整對白,讓處於全知視角的觀眾免卻於聽陳律師對各方複述相似的論點,演員和觀眾會有更多呼吸位,也讓演員有機會以非言語方式演出。劇中演員甚少走位,站定、坐定,保持安全距離地對話,這安全的距離似是形象化了彼此難以逾越的思想界限以及疏離的關係,演員若能更自在地走動,作品的張力和節奏將更顯著。
《辯護人》討論何謂社會公義與溝通,嘗試以死刑為切入點,呈現不同持份者的掙扎與傷痛,值得以戲劇形式展現各方所想。作品並沒有法庭辯論的戲碼,聚焦陳律師推動司法公義、促進各方理解的信念。若能平衡角色描寫,為角色創造更平等的討論空間,相信能更確切地回應何謂理解,亦能引起觀眾的共鳴與同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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